各地区招标投标工作指导协调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中)直有关单位:
为规范全省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劳务报酬支付行为,维护评标专家正当合法权益,进一步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省发展改革委制定了《关于规范全省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劳务报酬支付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在实际工作中认真执行。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5月6日
关于规范全省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劳务报酬支付的指导意见。
为规范全省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劳务报酬支付行为,维护评标专家正当合法权益,进一步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根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4年第26号)、《辽宁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辽发改法规(2025)7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辽宁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支付。
(一)适用主体。包括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统称组织评标单位)、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在库专家等。
(二)适用项目。包含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施工、货物、服务等各类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可参照执行。
(三)适用场景。包括现场集中评标、远程异地评标(含主场与副场)、隔夜连续评标,以及因异议处置、投诉处理等导致需要进行复核、复评的与评标活动直接相关的特殊情形。评标专家咨询、论证等专业咨询服务可参照执行。
二、支付原则
评标专家劳务报酬支付遵循以下原则。
(一)谁组织、谁支付原则。招标人是评标活动的组织者,承担劳务报酬以及相关费用的支付责任,也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具体实施支付。
(二)按劳取酬原则。劳务报酬体现专家专业技术服务价值,依据实际有效评标时间计算,对专家产生的交通、食宿及津贴应当合理支付。
(三)规范透明原则。劳务报酬支付标准、核算过程应当全程留痕、可溯可查。严禁在评标结束前预支或变相支付劳务报酬,严禁虚构名目、虚增时长或通过劳务报酬进行利益输送。
三、计费标准
评标专家劳务报酬为税前所得,包括基础劳务报酬和各类津贴,依据实际有效评标时间累计计算。
(一)支付标准。评标时间自评标专家按通知要求到达指定集合地点并完成签到时起算,至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报告并签字确认时止;实行电子评标的,以评标系统完成签章确认的时间为准。签到记录、门禁记录、评标系统日志、现场音视频记录等可以作为劳务报酬核算依据。累计时间在3小时以内的,按每人每次400元包干支付:累计时间超过3小时,不足8小时的部分,按100元/小时计增;累计时间超过8小时的部分,按150元/小时计增,单日每人每次基础劳务报酬原则上不超过1500 元。
不足0.5小时的部分不计入评标时间,超过0.5小时但不足1小时的部分,按1小时计算。因统一安排且评标专家未离开评标场所的合理用餐时间计入评标时间,单次超过30分钟的,超过部分不计入。累计休息时间30分钟以内的计入评标时间,超过部分不计入。隔夜评标期间的休息时间,按照专家离开评标场所或者退出评标系统至次日重新进入评标场所或者评标系统的实际时段核定,不计入评标时间。
(二)其他标准。
1.担任评标委员会组长的评标专家,在基础劳务报酬之外,增发100元组长津贴。
2.在省内远程异地评标项目中,主场、副场评标专家统一适用本意见规定的劳务报酬标准,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统一核算并支付。涉及跨省远程异地评标的,应按照主场与副场所在地相关规定中标准较高者执行。
3.对于已按通知要求到达指定评标场所并完成签到,但因项目取消、改期或者非评标专家本人原因导致依法回避、未能参与评标的,给予每人每次100元误工津贴。
4.对确需跨设区市前往评标现场的评标专家,提供交通补贴。乘坐铁路、道路客运等公共交通工具的,按照经济便捷原则凭合法有效票据实报实销,其中高铁、动车按二等座标准报销。自驾前往的,可按同路段公共交通经济便捷标准实行定额包干,并凭合法有效票据报销高速通行费,不再另行报销燃油费、停车费。因评标专家个人原因改变出发地、绕行或者提高交通标准增加的费用,不予支付。
5.招标人本单位实际工作人员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属于履行岗位职责,不应当收取劳务报酬。
6.评标专家未完成评标工作擅自离场的,不支付本次评标劳务报酬。评标结束后,因依法配合纪检监察、行政监督、司法机关等开展监督调查所产生的时间,不另行支付评标劳务报酬;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本意见所称基础劳务报酬,不含本条第(二)项规定的组长津贴、误工津贴、交通补贴等其他费用。确因项目复杂、客观条件必须连续评审等特殊原因确需超过上述标准的,组织评标单位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留存备查。
四、有关要求
(一)在报酬支付方面。组织评标单位应当自评标报告正式签署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劳务报酬核算与支付。在评标报告签署前,严禁向评标专家预付、借支报酬,严禁私下承诺、暗示报酬金额或通过第三方变相输送利益。评标专家不得以投标人多、评标时间延长、工作量大等为由,向组织评标单位索要超出本意见规定标准的额外报酬、补贴或其他不当福利。劳务报酬原则上通过线上方式直接支付至评标专家本人账户,确保支付全程透明留痕;确因不可抗力的客观原因采用现金支付的,应保留支付凭证备查,确保过程留痕。支付主体应当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并向评标专家明示税前报酬、代扣税额和实际支付金额。
(二)在争议处置方面。组织评标单位应当在评标开始前以书面或者电子确认方式告知评标专家劳务报酬标准及政策依据,妥善处理专家对劳务报酬的异议。对于专家经解释说明后仍拒绝配合导致评标无法正常进行,组织评标单位应现场书面记录异议事由和沟通经过,同步封存音视频监控及结算单据等证明材料,并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备相关情况,待明确处置意见或启动应急预案后,再行采取暂停评审资格、启用替补专家或者补抽专家等具体措施。
(三)在复评复核方面。
1.配合复核(非重新评审)。对于仅需原评标专家就原评标报告中的特定问题进行解释、说明或者书面复核,且不改变原中标结果的配合复核事项,不再重复支付基础劳务报酬。配合时间2小时以内的,按每人每次100元支付;超过2小时不超过4小时的,按200元支付;超过4小时的,按400元/日支付。
确需跨设区市前往现场的,按本意见规定提供交通补贴,并提供必要的食宿。仅通过线上、电话或者书面方式配合的,一般不另行提供食宿。
2.重新评审(实质性复评)。对于因原评标结果存在重大错误、违法情形被责令改正,或者依法需要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的事项,应视为新的评标活动。实际参与重新评审的评标专家,按照本意见规定重新计算并支付劳务报酬;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的,向新组建的评标委员会专家全额支付评标劳务报酬。因评标专家本人重大过失、故意违规等导致重新评审的,对有过错评标专家不支付本次重新评审相关费用。
3.过错追责。对于因评标专家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存在重大过失、故意违规等行为,导致项目需进行复核、复评、纠正错误或引发行政处罚的事项,原则上不再支付任何费用。经行政监督部门认定,因评标专家过错给招标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组织评标单位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劳务合同及专家承诺书,向该专家追偿已支付的劳务报酬、直接经济损失及由此产生的直接额外费用。
(四)在权益保障方面。按照“非必要不隔夜”原则,组织评标单位应科学统筹评标日程,合理安排评标时段,原则上当日评标不晚于22:00结束。确因项目复杂需延续至次日凌晨的,应当提前制定专项保障方案,同步提供必要后勤服务。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应加强劳务报酬支付监管,对无故拖欠、克扣报酬的组织评标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支付;对违规索酬、消极怠工的评标专家,由行政监督部门向专家库组建单位移送问题线索并提出处理建议,由专家库组建单位视情节给予警告、暂停资格或清退出库等处理。
五、其他
(一)本意见中的评标专家劳务报酬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物价水平变动等因素动态调整。(二)本意见所称“以内”均包含本数;“超过”“不足”均不含本数。
(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意见施行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四)本意见由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五)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辽宁省发展改革委办公室
2026年5月6日印发
来源:http://www.lnggzy.gov.cn/AnnouncementDetail/detail?id=20523320858142228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