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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招标投标领域行纪衔接问题线索移送办法

山东省招标投标领域行纪衔接问题线索移送办法

鲁发改公管[2025]766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招标投标领域行纪衔接问题线索移送办法》的通知

各市纪委监委,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林业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务)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国资委、市场监管局、广电局、能源局、信息通信发展办,青岛市行政审批局、青岛市通信管理局:
为健全完善全省招标投标领域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送机制,

(二)有关证据材料;

(三)初步研判情况说明;

(四)其他需要移送的材料。

第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对移送的问题线索应当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第八条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充分运用大数据分析手段,通过智慧监管实现数据和分析结果实时共享、问题线索线上移交。

第九条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与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和具体情况,可以组成联合调查组,共同立案查处,按照法定职权开展调查。

第十条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与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查处的招标投标违纪违法案件,发现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问题线索移送工作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对发现或者受理的问题线索应当移送而不移送,或者故意隐瞒、遗漏、拖延的;

(二)在移送过程中泄露工作秘密、通风报信,或者伪造、隐匿、销毁证据的;

(三)不配合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工作,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四)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化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与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的协同衔接,省纪委监委机关、省发展改革委等18个部门(单位)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招标投标领域行纪衔接问题线索移送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山东省纪委机关

(代章)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监察委员会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水利厅

山东省商务厅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山东省广播电视局

山东省能源局

山东省通信管理局

2025年11月7日


山东省招标投标领域行纪衔接问题线索移送办法

第一条 为健全完善全省招标投标领域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送机制,强化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与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的协同衔接(简称行纪衔接),严肃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发现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移送工作,以及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需要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处置的问题线索移送工作。

第三条 招标投标领域行纪衔接问题线索移送,应遵循规范公正、高效协作、双向移送、保密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发现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需要追究党纪政务责任的,应当作为问题线索移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

(一)索取或者收受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提供的财物,接受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活动安排的;

(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或者其他特定关系人在招标投标方面谋取利益的;

(三)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不按照审批核准的招标事项内容进行招标、先建后招、未批先招、虚假招标、规避招标的;

(四)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制招标文件、操纵评标、明招暗定、泄露保密信息等串通投标的;

(五)违规签订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实质内容不一致的合同,或者违法超出合同价进行结算的;

(六)明示或者暗示中标人转包、违法分包中标项目的;(七)违规指定、限定使用特定生产厂家、供应商的原材料、工程建设材料、构配件、设备的;

(八)在开标、评标等关键环节未履行见证职责,发现违规行为未及时处置的;

(九)发现或者受理问题线索后,未依法履行调查核实、实施处罚等职责,或者通过压案不查、降格处理等方式庇护特定对象的;

(十)干扰招标投标异议、投诉、举报,或者干扰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正常监督、执法的;

(十一)纪检监察机关(机构)要求移送的;

(十二)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移送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初步研判需要移送的问题线索,应在发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移送。因案情复杂或者需要补充核查等原因,移送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对于情形复杂的问题线索,可商请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共同研判。

第六条 移送材料具体包括:

(一)《招标投标领域行纪衔接问题线索移送书》;

(二)有关证据材料;

(三)初步研判情况说明;

(四)其他需要移送的材料。

第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对移送的问题线索应当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第八条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充分运用大数据分析手段,通过智慧监管实现数据和分析结果实时共享、问题线索线上移交。

第九条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与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和具体情况,可以组成联合调查组,共同立案查处,按照法定职权开展调查。

第十条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与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查处的招标投标违纪违法案件,发现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问题线索移送工作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对发现或者受理的问题线索应当移送而不移送,或者故意隐瞒、遗漏、拖延的;

(二)在移送过程中泄露工作秘密、通风报信,或者伪造、隐匿、销毁证据的;

(三)不配合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工作,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四)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第十二条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发现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存在涉嫌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行为,属于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同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处理。问题线索权责界限不清晰的,可移送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由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研究确定移送部门。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置问题线索过程中,存在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应当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具有招标投标指导协调、行政执法职能的机关问题线索移送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十五条 采用招标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问题线索移送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纪委监委机关、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单位)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招标投标领域行纪衔接问题线索移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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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淄博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jy.zibo.gov.cn:8082/xwzx/001001/20261231/3d34cb9f-1c51-4c26-8960-862b2f1f4c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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