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投标”的18种情形及其法律后果
8月1日起施行的《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规定,以下18种情形视为“串通投标”,并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二十八条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子设备编制、打包、加密或者上传;
(二)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的电子设备打印、复印;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用同一个预算编制软件密码锁制作或者出自同一投标人的电子文档;
(四)不同投标人从同一个投标单位或者同一个自然人的互联网协议地址下载招标文件、上传投标文件;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虽然经由投标人自己的基本账户转出,但所需资金来自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
(六)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的在职人员;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第七十五条 投标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月29日上午,重庆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条例针对招标投标领域亟待解决的问题予以细化规范,如明确异常低价警戒线的设置程序和要求,列出投标人“串通投标”的18种情形及法律责任,规定建立全市统一的招标代理机构信息管理系统。
这是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自2008年实施以来的第二次修订。条例坚持问题导向,针对近年来招标投标活动存在的突出矛盾和关键症结,适应人工智能技术等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的实践应用,构建招标投标全链条监管制度体系,开展系统性制度创新,充分彰显重庆辨识度。
条例进一步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规定招标人应当依法组织招标投标活动,全面履行招标主体责任;针对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明确项目单位可以自行决定采取竞争性比选、公开比价、随机抽取、竞争性磋商等发包方式。
条例进一步规范投标人行为,根据法律法规并结合重庆实际,列出了投标人“串通投标”的18种具体情形。如,明确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对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子设备编制、打包、加密或者上传的,视为相互串通投标。
条例进一步规范招标代理行为,规定市发展改革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招标代理机构信息管理系统,归集在本市开展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信息,并向社会公开;进一步完善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规范,设置9项禁止性行为及相应法律责任。
评标专家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是确保招标投标活动有序推进,实现公平公正目标的核心关键之一。条例以专章形式强化我市评标专家的管理。规定建立全市统一的综合评标专家库,建立评标专家选拔、聘任、培训、评价、考核、退出等全周期管理制度。
为防止投标人以恶意低价投标中标,扰乱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条例对评标方法制度作了进一步完善。针对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强调制度闭环管理,应当综合考虑项目社会平均成本,科学、合理设置异常低价警戒线;明确投标文件报价低于招标文件确定的异常低价警戒线的,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中对报价合理性作出说明,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为进一步健全全过程公开管理,条例专门设立一章,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对招标人、投标人、中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各类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条例明确,投标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原文地址:http://sww.cq.gov.cn/djgz_247/jgjj/202506/t20250623_1473690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