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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需求调查应该怎么做才更好?

5月22日,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视《焦点访谈》栏目报道了四川达州某市和绵阳某县两地适老化改造项目存在需求摸排失真、产品闲置、采购价格虚高问题的有关报道,在互联网引起了轩然大波。互联网说什么的都有,有说代理机构不专业的、有说贪wubai的、也有叉腰讽刺的。

我们不能评价,但是可以思考一个问题:政府采购的需求和最高限价,到底怎么定才合理?

程序方面都知道《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 里说的:编制采购文件前完成,严禁 “先定文件、后补调查”。第十条:在确定采购需求前,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程序逻辑就是先调查 → 再定需求 → 再编文件注意:财库〔2021〕22 号 第十一条对于下列采购项目,应当开展需求调查: (一)1000 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3000 万元以上的工程; (二)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项目(含公共服务); (三)技术复杂、专业性强(含定制信息化、进口产品); (四)主管预算单位或采购人认为需要的其他项目。 

调查要求方面并且调查要求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时,选择的调查对象一般不少于 3 个,并应当具有代表性。和《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需求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技术要求客观,不得指向特定品牌、型号、供应商;也表明需求的重要性!方法也给出了具体的方法(《需求管理办法》第十条:可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开展调查);还要求所有沟通书面留痕、意见采纳 / 不采纳写明理由、调查报告 + 附件归档(《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采购人应当将需求管理纳入内控管理,建立制度、全程留痕、存档备查。和财政监管要求(财库〔2021〕22 号 监管口径):需求调查材料(公告、问卷、座谈纪要、意见采纳表、专家论证意见)必须完整归档,作为质疑、投诉、审计、检查的依据。);供应商意见要公开、逐条反馈、公示采纳情况(《需求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十条:调查应公开、公平、无暗箱操作;对市场主体反馈意见应当记录、分析、逐条回应,重大项目公示采纳情况)

各方责任:采购方:主体责任、不走过场;使用单位:不超标、不排他;供应商:公开公平、无壁垒;专家:科学合理、无歧视;监管:程序到位、风险可控(《需求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十条)

在实际工作中,很多采购人直接把需求调查活儿甩给了招标代理机构。程序上合法吗?合法。合理吗?我觉得极其不合理!你想想,代理机构是采购人完成采购活动,让他来做需求调查,这不就是“既当裁判又当运动员”吗?他怎么能做到绝对客观?采购人虽然内部工作量是减轻了,但依据:财库〔2021〕22 号 第五条可以知道即便代理机构全程操作,违法、违规、投诉、审计问题,最终追责主体仍是采购人。

那怎么办呢?我的看法是,做到:查招分离!把“采购需求调查”这个活儿,剥离出来,交给第三方的项目咨询公司去做。他们不完成招标程序,只对项目需求本身负责,出具一份专业客观的报告。采购人拿着这份报告,再去制定采购文件。

这样做的好处是什么?

第一采购人心里踏实。采购人所有的采购需求与最高限价都是有理有据的,不是凭空捏造的,绝不会出现审计问题。

第二责任明确。因为采购需求调查是第三方咨询公司做的,可以做到相对与项目形成隔绝,责任划分更加明确。

第三代理机构更专注于采购程序。代理机构只需要结合采购情况对采购需求的内容进行审查并且按照法定的程序完成采购,提升服务质量。

你可能会说,现在市场上很少有这种专业做需求调查的公司。可是我想说,现在招标代理这个行业已经是充分竞争了,有些代理机构为什么不考虑转型做需求调查业务呢?换一个赛道说不定也能到达“终点”。还有什么观点看法欢迎一起沟通交流。


来源:四川致义信息(所有权归本单位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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